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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合同 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吗

【案情介绍】

这是一起农村私产房权属纠纷案件。原、被告是亲属关系。原告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居住,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购房款,尚欠2万元未支付。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写收条。原告将房屋产权证明交给被告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原告拒收。因此,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日前,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腾房。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资料图片)

【律师解答】

本案中,虽然原、被告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鉴于双方已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对方接受,因此,双方买卖关系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确认所有权和返还原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两个问题不能在一次诉讼中同时解决。法庭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撤回了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讼请求,直接要求被告腾房。

但是,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事实基础不存在。双方虽然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原告已将房屋和房屋产权证明交付被告,而被告也将绝大部分房款交付原告。双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涉诉房屋买卖关系成立无疑。

庭审时,原告否认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称被告是借用房屋。对此,被告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该证人同时是原、被告的亲属,法庭认为证人陈述的内容具有客观性。亲属之间基于相互信任,不留存交易的直接证据符合常理,而且,被告长期在诉争房屋居住,持有该房屋的产权证明,对该房屋进行过改建、扩建并对外出租,而原告明知该情况,未提出过异议,未主张过权利,据此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房屋交易的口头约定。

另外,原告在起诉初始阶段,既要求法庭确认房屋权属,又要求判决被告腾房。既然原告自认房屋权属存在争议,那么,腾房的诉讼便难以获得支持。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供稿)

标签: 主要义务 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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