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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发生事故时正配送非投保平台订单,保险公司赔不赔?


【资料图】

工人日报客户端5月22日电(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卢越)给外卖众包骑手投保商业险的是甲平台,骑手发生事故时正配送的是乙平台的订单,保险公司赔不赔?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确认,众包骑手虽通过外卖平台投保商业险,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都是骑手本人,而非该外卖平台,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020年5月14日,甲外卖平台注册众包骑手叶某某从该平台首次接单时,福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该平台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其中意外身故、残疾保额60万元,叶某某为此支付保费3元,由甲平台扣收。该险种的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

投保后,叶某某的甲平台APP中“保险说明”第1条载明“突发疾病身故:最高赔偿限额60万元人民币。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既往症原因除外),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当日18时40分,叶某某在街上晕倒,被送医救治。2020年5月15日,叶某某出院。当日,叶某某在家中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

叶某某妻子、母亲、儿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叶某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时,叶某某配送的是乙平台订单,不符合保险合同生效条件。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段某某、季某某、叶某死亡赔偿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叶某某虽在甲平台注册,但该平台并未对叶某某工作时间、接单数量等作出限制,其可接其他外卖平台订单配送业务,显然属于“众包骑手”。案涉保险为商业保险而非工伤保险,投保目的是为保障骑手的人身安全及分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保费出自骑手,保险受益人是骑手而非甲平台。案涉保险投保方式系电子投保,叶某某在接受第一单外卖派送时购买当天的意外险,自系统扣收骑手保费之时,保险合同生效。

法院指出,案涉保险保障的是骑手人身权益而非甲平台权益,客户群体为“众包骑手”。保险公司作为保险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知悉该类被保险人的工作特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若其基于降低自身赔付风险的考量,则需对“众包骑手”的兼职属性进行限制,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注明若“众包骑手”配送投保平台之外的订单发生保险事故时不予理赔,但其在保险条款中并未特别说明。故投保人叶某某在保险期间内因脑内出血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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