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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一方起诉离婚对方应履责_世界今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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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赵女士于2020年3月确认恋爱关系,2021年3月16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脾气秉性的差异愈发明显,刘先生多次在婚内对刘女士进行殴打,并导致刘女士多次受伤,为此刘先生向赵女士出具了忏悔书,并且为了弥补对赵女士的伤害,双方又共同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刘先生将个人婚前的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屋无偿过户到赵女士名下,过户手续产生的费用由刘先生承担,但双方在签订该协议后并未立即进行房屋的过户手续。2022年10月起,刘先生又多次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不堪忍受的赵女士于2022年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先生离婚,并要求刘先生配合赵女士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对房屋进行过户登记。刘先生在庭审中同意离婚,也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对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并不认可,认为该《婚内财产协议》系赵女士胁迫其签订的,协议无效,但当庭并未提出相应的证据。最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准予刘先生和赵女士离婚,并且支持了赵女士要求刘先生配合对协议约定的房屋进行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刘先生和赵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效力如何?二、对于刘先生在婚内对赵女士实施殴打的行为,赵女士能否向刘先生主张损害赔偿?

首先,刘先生和赵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刘先生和赵女士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并且刘先生未证明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因此,该《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于法有据,应当对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次,对于刘先生的婚内出轨行为,赵女士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向刘先生主张损害赔偿的。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由此可知,刘先生在婚内期间多次对赵女士实施殴打行为,对赵女士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赵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依据上述第(三)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向刘先生主张损害赔偿。

结合本案,刘先生在婚内多次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无疑给赵女士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赵女士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刘先生和赵女士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被依法认定为有效,那么刘先生作为协议的一方,应当依法履行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内容。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卢彦民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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