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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 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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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晚报讯(记者 李锦文 通讯员 林琛琛)近日,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江集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发现这是一起关于“炒作数字”资产引发的经济纠纷案。

原告江某与被告潘某经朋友介绍相识,潘某开有一家超市,江某经常去超市购物,2017年潘某告诉江某有个投资理财项目,有着高额的回报,投资200元人民币,一个月后即可返400元的“五行币”,积累到一定金额后可提现。

江某按照潘某的要求注册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开始“五行币”交易,前后投资了近两万元,前期收入颇丰,平台上的数字一直在增长。潘某也按照“上线”的要求向平台转入了大量的资金,一段时间后,潘某发现交易平台无法登录,所谓的“上线”再也联系不上,才知被骗。为此,潘某还承担了刑事责任被判入狱三年,待潘某出狱后,江某便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江某诉称自己并不是投资,而是将钱借给潘某,被告理应还款,潘某辩称,借钱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她在收到江某的款项后,按照双方约定代为购买了“五行币”,后血本无归,自己也损失惨重,江某与其是共同投资行为,并不是借款给她。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所涉款项如果是借款,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回报,原告江某明知“五行币”是虚拟产品,仍然投入资金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产生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故驳回原告的诉求。

法官说法

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因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风险意识,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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