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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空壳公司“洗钱”获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借空壳公司“洗钱”获刑(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陈丹丹)以投资建设产业园名义非法集资,借“空壳公司”转账,将资金实际用于支付个人消费等项目,自行掩饰、隐瞒集资诈骗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日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上游犯罪为集资诈骗犯罪的自洗钱犯罪案件,被告人赵某获刑。

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赵某以某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谎称已取得某村土地使用权,以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予高额返利,非法集资共计400余万元。赵某自2016年就向某村委会提出在该村投资建设产业园的意向,但多年来仅停留于参观考察阶段,未开展审批、立项等实质工作,也未进行投资建设。

此后,赵某将部分集资款由收款账户转移至其实际控制的多家“空壳公司”账户,实际用于支付返利、佣金、房租、个人消费等。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与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深入协作,充分利用大数据资金分析技术,分析梳理资金流向,并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研判,发现赵某利用“空壳公司”账户层层转移资金,实际将集资款非法据为己有,准确认定洗钱犯罪事实并补充起诉。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移送“空壳公司”查处线索,进一步深化行刑衔接,对洗钱违法犯罪行为实现全链条治理。

2023年5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六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赵某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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