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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狗悬赏1000万元,可不是能随便说的

原标题:为寻狗悬赏1000万元,可不是能随便说的

7月9日,一张“悬赏1000万人民币寻狗”的寻狗启事引发郑州市民广泛关注。寻狗启事表示,名为天狼的8岁雄性退役军犬于2023年7月8日晚上11时左右,在郑州北龙湖南河边走丢,提供重要线索者奖励200万元人民币,找到并平安归还者狗主愿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

9日20时左右,记者从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获悉,狗已经在警察的帮助下被找到。狗主人的助理联系郑州流浪动物领养中心称,向大家表示感谢。据知情人士透露,这条狗丢失半天就被找到,但是,奖励没有1000万元,也没有200万元,狗主人只给了帮忙找到这条狗的市民5000元奖励。所谓巨额奖励,只是因狗主人“寻狗心切”。


(资料图片)

这事在网上引发了争议,一些人认为,有5000元也不错了,毕竟只是一条狗。但也有人认为,说到就要做到,否则就是欺诈。

狗的主人,通过在电视、社交媒体上发布“寻狗启事”,在性质上实际属于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指广告发布人以支付酬金或给予其他报酬为条件公开征求他人完成一定行为的广告。悬赏广告实质上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他人如果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就构成对广告发布人的有效承诺,双方因此而形成合同关系。

所以,悬赏广告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收到遗失物时,应当向发现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必要的遗失物保管费等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499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但是,1000万元毕竟是笔巨款,大大超过了通常的情况,那么,这个悬赏构成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不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这里的悬赏合同,显然不存在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情况,悬赏是狗主人主动发布的。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还有一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目前看来,这些似乎都靠不上。所以,如果悬赏人拒付奖金,把狗送还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里面其实还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把公开发布的悬赏金额当儿戏,是有损公共利益的。比如,有人悬赏100万元寻找丢失的孩子,如果大家都不信他,就没有人会去找、会去留意。当所有的悬赏都不可信任,就是社会的损失。所以,把狗送还的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不仅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捍卫诚信的社会氛围。

不过,一个人因为急不择言,或者口出狂言,就要拿出1000万元,甚至卖房还债,不然就被强制执行,限制高消费,影响家庭、儿女,似乎也不符合一般老百姓对正义的认知。

所以,最后还有一些抽象的大原则,那就是民法典开篇的前几条。民法典从第六条到第十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一条狗,或者归还了失物,把一个人、一个家庭逼到绝路上,是不是符合公序良俗呢?这是个问题,起码是可以争议的。现实中,如果寻狗者起诉,一般以调解收场。狗主人要拿出更多的钱——既远远高于5000元,但也会远远低于1000万元,这才是一个更符合大众认知的结局。

找到狗的人,一般也会接受这样的调解。因为,狗主人还有最后一个办法,那就是不承认这条狗是自己的。狗又不能做DNA,哪怕认识回家的路,也没办法形成铁证,拒不收狗,就能不出1000万元,寻狗者讨要悬赏的官司就未必能打赢。

总之,狗主人还是要多学学《民法典》,悬赏公告中的奖金,可不是能随随便便说出口的。(刘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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