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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年假与年终奖“2选1” ?二者并非鱼和熊掌的关系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起案件——辽宁抚顺一公司制定的《年终奖励管理办法》及《福利发放管理办法》规定,员工要得到“年终奖励”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条件。该公司在接到其退休职工刘先生的投诉后,支付了刘先生未休年假的相应补偿,但同时以公司已给予刘先生未休假的“年终奖励”为由,多次要求其返还已经领取的奖金,后者拒不返还,公司遂提起诉讼。目前当地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休年假和年终奖,并非鱼和熊掌的关系,强行将二者捆绑并规定只能选择其一,不但是典型的霸王条款更属于违法行为,与《职工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未休年假时,公司应支付员工300%工资报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等相关规定相悖。

除了“休年假与年终奖只能2选1”的规定本身,上述案件值得警示之处还在于,该公司很早就制定了这个规定,这么多年来执行得“顺风顺水”,没有职工公开提出过异议,劳动监察部门也未发现。此次被提起诉讼的刘先生也是在退休之后,才到当地劳动监察局投诉反映该公司没有执行国家年休假补偿的问题。

客观而言,劳动者不知道休年假和年终奖区别的可能性不大,即便劳动者不熟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也应该了解二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这种“2选1”的现象能够存在多年,说明在该公司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直处于弱势,对不合理甚至违法的规定,敢怒不敢言,否则很可能饭碗不保。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侵犯,更是对劳动法等法律权威性的漠视。对此,相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

值得追问的是,作为当地规模较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尚且如此,其它企业的情况是否也不容乐观?

面对大大小小的企业,劳动监察部门的精力有限,让劳动者勇敢地站出来对违法行为说“不”尤为重要。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强普法宣传,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应降低劳动者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门槛和成本,比如,开通“线上+线下”的维权通道,方便劳动者维权——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有实践和探索。

目前,上述案件判决结果已生效,刘先生获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如何让更多的尚未退休而权益正在受到侵犯的劳动者,敢于站出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还需要全社会尤其是劳动监察部门等深入思考。

标签: 年终奖 年终奖励 未休年假 休年假与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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