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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 | 职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扣除工资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常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电器安装工人。上个月,我在给客户安装挂式空调的时候,因没扶稳将空调摔坏了。客户找公司赔偿后,公司要求我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前几天发放工资时,我发现公司已经将赔偿款从我工资中扣除。我的月工资为6000元,扣除相应费用后上个月工资只发放了2800元。

请问:公司能否扣除我的工资呢?

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有在您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公司才可以向您追偿。不过,公司在扣减您的工资时不能随意扣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步骤,即扣除的工资不得超过您当月工资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您因没扶稳将客户空调摔坏是否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必须先弄清楚,若您不是故意造成此次事故的则无须赔偿,反之,则应赔偿,但赔偿时公司扣除工资必须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劳动午报常律师信箱)

标签: 用人单位 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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