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快播:谁动了我的年终奖?
辞旧迎新之际,很多人都拿到了激动人心的年终奖。无论金额多少,年终奖都是劳动者期盼的“福利”,也是职场中人讨论最多的话题之一。然而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能拿到年终奖,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发现,年终奖的发放,已经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导火索之一。
(资料图片)
被辞退了,年终奖还发不发?
陈先生曾在温岭的一家房产公司任职。2022年7月,他将老东家房产公司起诉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年终绩效奖金等款项。
2017年6月,陈先生和房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担任工程副经理。双方约定了工资、奖金等报酬福利,其中约定年终绩效奖金为税前4万元。
2018年11月,陈先生晋升为工程副总监,并调整薪资,其中年终绩效奖金调整为税前7.5万元。2019年8月1日,陈先生晋升为工程总监,年终绩效奖金调整为税前9万元。
2021年5月,陈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补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6月起至2022年6月止。
2021年7月23日,房产公司向陈先生发送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陈先生于2021年7月31日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房产公司一直未向陈先生发放2019年、2020年以及2021年三年的年终绩效奖金等款项,于是陈先生提起诉讼。
房产公司辩称,2019年和2020年度,公司经营受到大环境的影响,故没有对2019年、2020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年终绩效奖金金额因此无法确定。此外陈先生在2021年7月已经离职,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房产公司应支付陈先生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税前81250元、2020年年终绩效奖金税前9万元。
关于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及被告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年度考核周期内辞职,年终绩效奖金可停发、缓发、减发,虽然陈先生在考核周期届满前离职,但本案系房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视为房产公司恶意阻却年终奖发放条件的成立,房产公司仍应向陈先生发放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税前52500元。
年终奖怎么发,由谁说了算?
2022年3月,袁先生将某机电公司起诉至温岭法院,要求对方支付2020年和2021年的年终绩效奖金等款项。
2020年9月9日,袁先生与机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除了月工资外,还约定年终发放绩效奖金3.3万元。
2021年6月15日,袁先生以公司未发放年终绩效奖金及被迫要求签订各项协议为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2021年7月14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袁先生诉称,机电公司需向其支付2020年、2021年年终绩效奖金共计27500元。
机电公司辩称,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年终绩效奖金,并非公司每年应支付固定金额的奖金,而是袁先生经公司考核后可获取的最高额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公司年终绩效考核要综合员工工作成果、个人表现、项目收益和公司经营业绩等确定。
机电公司称,2019年底至今,受大环境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公司各项目收益和经营业绩遭受冲击,包括袁先生在内的所有员工都未进行考核。公司难以确定其年终绩效奖金的金额,因此也不具备发放年终绩效奖金的客观前提条件。同时,袁先生在公司工作时间尚不满一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可停发年终绩效奖金或有权扣除袁先生尚未考核或者虽已考核但尚未发放的绩效奖金。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的规定,当年年度考核周期内在岗的员工即可参加考核,袁先生于2020年9月入职,于2021年7月离职,是可以参加2020年度年终绩效考核的。机电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其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对袁先生进行考核并发放年终绩效奖金。机电公司并未举证其已征得员工同意暂缓2019年、2020年年终考核,应承担不利后果。
同时,法院认为,在签订本案合同时,机电公司已存在拖欠员工2019年年终绩效奖金的情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如劳动者辞职机电公司可停发年终绩效奖金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劳动者在年度考核周期内辞职,机电公司则可停发劳动者年终绩效奖金。因此,2020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应结合袁先生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后予以发放,2021年度的年终绩效奖金因袁先生在考核周期届满前离职,可不予发放,最终确定袁先生有权拿到9625元年终奖。
迟到70次,年终奖就不发了吗?
2018年8月,李先生进入温岭市一家水泵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4个月的劳动合同。
2021年11月,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水泵公司向李先生书面送达《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书》,不再和他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2021年12月30日,李先生签署薪资结算单,其中应发款项中“其他款项”载明:年底会根据总部要求,如有年终奖将会按总部发放时间进行发放。
然而,水泵公司一直未向李先生发放2021年度的年终奖,因此,2022年10月,李先生一纸诉状将水泵公司告上了法庭。
李先生称,他入职时,人事经理口头承诺每年都会有年终奖,他曾收到了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年终奖,因此公司应发放2021年度的年终奖。
水泵公司称,公司虽向李先生支付上一年度的年终奖,但并没有承诺2021年还需向李先生发放年终奖。公司年终奖的发放是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以及员工的在职时长、个人的考勤等综合考评来确定。2021年度,李先生迟到累计70次,考核方案执行前李先生已离职,不符合2021年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温岭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年终绩效奖金分配方案》于2022年1月执行,并未向李先生出示,李先生对此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公司单方作出《年终绩效奖金分配方案》,决定李先生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显然有失公平。
法院综合双方证据,认为李先生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公司应向其支付2021年度年终奖。具体金额,法院结合往年的奖金发放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为5000元。
观察思考
年终奖,白纸黑字说了算!
每逢岁末年初,年终奖的发放就会成为各用人单位员工关心的话题。实际上,年终奖是奖金的一种,属于工资性的劳动报酬。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奖金的发放与否、发放条件以及发放标准。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有明确约定,那么年终奖的发放就不能完全由用人单位说了算,要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发放。即使劳动者离职,仍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取得相应的报酬,应该拿到一定比例的年终奖。就算企业出现亏损,也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发放年终奖。
对于劳动者来说,年终奖的发放不仅仅是一种物质上的奖励,更是一种精神上的宽慰。对于用人单位而言,设置年终奖是一种激励手段,以此来吸引和留住人才,进而促进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法官提示,为避免因年终奖的发放产生纠纷,劳动者在入职时,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包括年终奖)标准、发放情况等事项写入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例如劳动合同、奖惩制度、银行转账记录、奖金发放规定、平时的业绩考核情况、涉及薪酬问题的录音录像等,一旦出现问题,可以第一时间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
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口头承诺年终奖,没有将年终奖写进劳动合同里,劳动者往往会处于不利位置。因为年终奖,由白纸黑字说了算!(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