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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资讯丨谁受伤谁就有理? 未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发生矛盾后,受伤者一般会受到人们的同情和照顾,这也是人们化解纠纷、照顾伤者的良善思维。可在民事诉讼中,“谁受伤谁有理”是行不通的。

王某傍晚时分在小区内遛狗,发现小区内有车辆进入便心生不满,找保安刘某理论,因情绪激动多次动手推搡保安刘某,争执过程中王某摔倒在地,导致左手手腕骨折,住院治疗19天。后来,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安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中,原告多次推搡且殴打被告,被告刘某始终保持克制,多次避让,被告刘某行为无明显不当,被告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后原告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所谓行为违法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法律规定,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实施违背善良风俗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此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必要条件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侵权责任。而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不利影响,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痛苦。最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还应当具备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后,原告多次上前推搡被告,被告均保持克制,主动避让,整个冲突过程中被告不具备违法行为,且被告对原告摔倒的损害结果也不存在过错。故被告不构成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损失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件提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若发生纠纷,务必保持冷静克制,理性平和地解决问题,退一步海阔天空,切勿因小口角引发大损失。(闫思思)

标签: 侵权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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