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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播报!员工请病假出国游遭解聘

法院判决支持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副题)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孙洪洋)病假是真病假,可旅游也是真旅游。王某因被诊断为心律失常,遵医嘱开了两周病假,却旋即向公司隐瞒行程出国旅游。被公司依规解聘后,王某诉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对此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病假是员工享有的法定权利,但公司同时拥有对病假的细化管理权。王某请的是病假,却立即隐瞒行程旅游,是否具有休息接受治疗的必要实在值得商榷。因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公司对王某的处理方式。

王某曾是某公司下属某事业部财务总监,效力公司十余载。可最近他因为职务晋升遇到瓶颈,博弈中与公司发生了些许摩擦,自认“受到的不公正职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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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巧,王某因体检“偶闻及早搏”,被诊断为心律失常,医生为他开具了两周多的病休意见。根据工作安排,他向公司申请了病假。

可此后,王某却立即出国旅游,并向公司隐瞒了出国行程。病假结束后,他也未及时返岗,而是继续留在国外,几天后向直属领导邮件表示自己身体还没恢复,不适合回去上班,并继续表达对公司的不满。

假期结束大半个月后,对于王某假期结束后未返岗且未履行相应请假申请手续的行为,某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及劳动合同的基本义务为由,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王某随即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请的是病假,却立即隐瞒行程出国旅游,是否具有休息接受治疗的必要实在值得商榷。且在假期结束后直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他都没有明确回国返岗或请假表示,亦不履行相关请假手续。近两个月时间,作为公司高管,王某的持续缺勤确实会客观上造成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困难。即使认为受到不公正职场待遇,其也应该通过正当途径反映,不应采取拒绝工作的方式。

故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违法不当之处,无需支付王某赔偿金。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被驳回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院表示,病假是劳动者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劳动者在休病假期间无需参加单位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薪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同时,用人单位也被赋予一定的病假管理权,以规制一些劳动者“小病大养”或者利用病假做其他个人私事等。因此,对于劳动者申请病假,用人单位细化病假管理流程、建立严格的请假审核程序,都属于正常的用工管理权限,可用规章制度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且这种做法也是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的。

法院提示,如果劳动者要休假,应当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休假,在假期之内合理安排自己的活动,休完假后及时返岗上班。如果病假休满身体还是不舒服,也应该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履行相应病假申请程序,切莫“旷工一时爽,失业两行泪”。

标签: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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