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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能否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由抗辩?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邢某于2018年6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2018年7月22日,邢某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2018年10月8日,邢某被认定为工伤,相关部门确认邢某停工留薪期可延长至2020年1月22日。

停工留薪期满之后,公司向邢某出具通知要求其返岗上班,同时,向邢某出具通知要求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此,邢某均称其腿部仍有钢板固定、尚未痊愈,曾向工伤部门咨询是否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告知不拆除钢板无法进行鉴定,因而均未予以配合。公司向邢某出具《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载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终止。

邢某对此不服,他认为,工伤人员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邢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某公司认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确认了邢某的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满后,邢某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于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劳动者的配合,否则无法进行鉴定,在公司多次催促下,劳动者仍未进行鉴定。公司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邢某并没有履行配合义务。该公司提出,由于邢某不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其伤残情况是否会被鉴定为有相应级别也不得而知。如果劳动能力鉴定为无级别,公司当然能够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终止劳动合同。邢某本人不配合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相应的不利推论就应当由邢某自行承担。该公司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据此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并无过错。

结果: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仲裁委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邢某于受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邢某停工留薪期,之后无需再延长停工留薪期,因此邢某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邢某称其尚未痊愈,腿部还有钢板固定,经其咨询有关部门,被告知尚不能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其提供的录音材料显示其在咨询时没有明确说明其停工留薪期已满的事实。

某公司已通过书面形式要求邢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邢某未予以配合。邢某已享受19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且无需再延长停工留薪期,故邢某主张公司不能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采信,其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河北工人报 河北工人报记者哈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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