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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讯:公司拒绝支付加班费差额违法


【资料图】

【案情介绍】

刘某于2019年4月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程序员,基本工资6000元。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每晚20: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加班需由员工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批。”刘某于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间,通过工作系统累计申请加班126小时。该公司却以《员工手册》中明确每晚20:00之后才开始计算加班时间为由,20:00之前的工作时间不应计入加班时间,拒绝支付刘某加班费差额,最终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刘某遂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其加班费差额。最终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解答】

本案值得评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一、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张某加班事实的行为是否有效?二、如果用人单位出具让员工放弃加班费的协议是否有效?

首先,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形式否认张某加班事实的行为,如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的证据予以佐证,则该行为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规定20:00之后起算加班时间,与正常下班的时间相距两个多小时,并且未作出合理的解释,用人单位应承担为劳动者补齐加班费的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加班费协议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的附则协议内容包含使劳动者放弃加班费条款,这种条款明显是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免除了公司自己的法定支付义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加班费附则协议明显是无效的。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则会导致用人单位的社会声誉差、认同感低,最终引发人才流失,不利于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制定更为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增强劳动者对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减少劳动纠纷,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贡献。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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