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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箱|要求哺乳期女工上夜班 属于不提供劳动保护 全球热消息


(资料图片)

编辑同志:

我生育之前在公司下属的一家门店工作。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我每周上三个下午班和三个夜班,夜班工作时间为19时到24时。2022年12月,我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公司将我调至另一家门店,并通知我需要继续值夜班。我认为自己在哺乳期上夜班有诸多不变,要求公司同意我不上夜班。但是,与公司多次沟通均无结果。无奈,我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公司批准离职后,向我开具了书面离职证明。当我收到离职证明时却发现,公司将我的离职原因写成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由于这个证明,我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在离职时,公司也以我系辞职为由,没有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公司的上述做法对吗?

读者:张妍妍

张妍妍读者: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国家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实行限制性保护,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二是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三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四是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本案中,公司强行安排你在哺乳期内上夜班,无疑违反了国家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相关规定。现在,你可以提出以下两项要求:一是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本案中,你离职的原因是基于公司安排你上夜班,即公司拒不提供特殊劳动保护,而不是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所以,公司应当给你重新出具符合事实的离职证明。二是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公司拒不履行上述义务,你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由劳动监察机构调查核实后,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当然,你也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起诉等方式进行权利救济。

潘家永 律师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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