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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约在先 主播跳槽算违约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简介】

小陈(化名)是广东揭阳普宁市一名网红主播。2018年11月,小陈与某经纪公司签订《艺人经纪合同》,约定某经纪公司为小陈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方,全权处理和管理小陈演艺活动及利益;小陈从事对外演艺业务的所有收入由双方各按50%的比例分配;如因小陈给公司或合作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小陈应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公司直接、间接损失。

后小陈在未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据其与某平台签订的协议及平台规则,向该平台申请并获准强制转会,平台依规则向公司支付了转会费5000元。此后,小陈为其他公司在平台从事主播工作。某经纪公司认为小陈违反了合同约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小陈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并酌情调整违约金为10万元。扣除平台已支付给原告的强制转会费500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9.5万元。

小陈不服,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小陈认为,其与公司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是无效条款,其跳槽是因为公司存在扣减其收入的不诚信行为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经法院查明,公司确实存在随意扣减小陈直播收入的情况。法院审理认为,小陈与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之间构成演艺经纪合同关系,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合同中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的特征,且小陈确认其工作过程并不受公司的制度管理,双方之间没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管理的属性。公司没有按双方分成各占50%的约定足额向小陈支付其应得收入,构成违约,小陈可以解除合同。小陈于2019年11月提出转会申请,某平台依平台规则向公司支付了强制转会5000元,应视为其向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故小陈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合同解除后在平台或其他公司直播表演不构成违约。最终,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陈与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约定了合作期间、直播时间、收益分成等。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对其管理松散,网络主播对直播内容的自主权较大,人身依附性不明显;主播基于合作协议按照比例分配直播收益,法院据此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网络主播在签订合同时,应慎重对待双方的法律关系,充分了解该行业的收入水平、工作模式等情况,特别注意权利义务条款,尤其是关于工作地点、工作保障、薪酬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警惕公司利用优势地位设置不对等合同义务。如果网络主播向公司提供演艺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并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应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方工报 黄燕丹 黄宏霖 林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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