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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信箱|员工提前30日提交辞呈 单位可以同意随时离职

编辑同志:

因准备“跳槽”到新用人单位入职,我向公司提交了将在30天后离职的书面辞呈。而公司收到辞呈后,当即表示我可以随时离职。我对此没有意见,并主动和公司办理了离职手续。可两天后,新用人单位却表示不再接收我。


(资料图片)

请问:我能否以公司让我随时离职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读者:罗莉莉

罗莉莉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其赋予了劳动者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权,不管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只要劳动者已经采用书面形式通知,经过对应的预告期后,即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只是针对劳动者,并非针对用人单位,该规定也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等到预告期满后才能作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无明令禁止即为可行的原则,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在预告期届满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与之对应,公司提前同意之举并无不当。更何况公司同意你“随时离职”后,你不仅没有反对,甚至主动和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也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劳动合同自办完离职手续时就已经解除。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你之所以反悔,是因为原来准备接受你“跳槽”的用人单位不再接受你,而这些均与公司无关。在此情况下,你不符合该法律条款规定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对应条件,也就没有相应的支付赔偿金的权利。

廖春梅 法官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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