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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订金”误认为“定金” 裁决认定该订金需返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情介绍】

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想出售,便与刘某约定于2022年6月6日一同前去看房。刘某进入屋内后,对于王某名下的房屋,无论从房型还是装修风格都甚是喜欢。于是,当场便同意购买此房屋,并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订金,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内容为刘某十日后将全部剩余房款补齐,并注明这一万元为订金。三日后,刘某发现和王某房屋在一个小区的其他房屋的售价要比王某房屋的售价低很多,于是便通知王某不再购买王某的房屋,并要求王某将一万元订金返还自己。王某认为,虽然购房协议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刘某单方解除购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支付的订金应不予返还。最终,经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自己支付的订金一万元,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订金属于预付款,应予以退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解答】

王某其实是将“订金”与“定金”两者的含义混淆了。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另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由此可知,我国法律规定一方收取“定金”在一定情况下是有权不予返还的,而非“订金”,但刘某明确约定支付给王某的为“订金”。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订金与定金的主要区别就在是否具有担保功能上,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订金则仅为一方交付的预付款,是交付订金的一方提前履行部分金钱给付义务。在合同正常履行时,订金充当货款,在交易失败时,订金应全额返还,即使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另一方仍应承担返还订金的义务,不能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返还订金。

结合本案,如果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或者没有达成书面合同,此时需要看双方对这笔款项有没有说明或者备注,如付款方在转账说明中写明是定金或是订金,不同的文字对应的法律效果也是不一样的。

(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丹供稿 来源:天津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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