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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视评】对企业的任性罚款坚决说“不”!

近日,广东一家公司全体员工因为没有在两个小时内及时回复工作群消息,全员被罚款200元。涉事公司对此的回应是:处罚都是根据公司条例和规章制度来的。

难道公司有了规章制度就可以任性罚款吗?

当然不是!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即便公司有明确的规定,也不可以作为罚款的依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只有在员工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时候,单位才能从员工工资里扣除应当赔偿的部分,并且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

企业为了加强管理而制定规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前提是必须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去设立,企业“家法”断不能违法。

况且,员工们“已读不回”放假通知都会被苛责,不免让人怀疑,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是已经成为了变相克扣员工工资的借口。近年来,类似的企业任性罚款规章并不少见,比如,某工厂规定员工每个班次(4小时)只允许上一次厕所,超出就罚款;还有此前备受关注的“员工迟到一次罚一千”等等。

面对屡禁不绝的企业任性罚款,劳动监察部门有必要加强监管,谨防员工“被自愿”签署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合同。当然,劳动者们作为“维权主角”,更是要坚决对侵权条例说“不”,但是打工人往往会因为不懂如何维权,或者害怕因此丢了工作,只能是敢怒不敢言。越是如此,越会让个别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变本加厉。也正因劳动者在用人单位面前处于弱势地位,当涉及劳动纠纷处理时,往往会向劳动者倾斜,劳动者维权时大可挺直腰杆,用好法律武器。与此同时,有关工会也要旗帜鲜明、履职尽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说好这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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