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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家野生树被诉是堂法律课

原标题:卖自家野生树被诉是堂法律课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开了一起案件起诉书。四川沐川男子张某刚将自家一株野生桢楠树以1500元的价格出售,被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楠木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在现实生活中,砍伐、出售或收购楠树后被追究刑责并非孤例。2018年,四川邛崃一村民将自家自留地中的两株桢楠卖给任某,当任某砍掉两株桢楠准备运走时,被警方现场查获。该案经法院审理,任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树种,构成非法采伐罪,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俗话说,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很多人认为自家自留地或者自留山上生长的树木,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自行处置或者通过交易允许他人采伐。殊不知,不是任何树木都可以自行采伐。

我国《森林法》明确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出于人性化考虑,《森林法》同时规定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不过,如果自留地的林木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则应该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珍贵树木采伐许可,并按照批复处理采伐。否则,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群众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是想当然地认为“我家林木我做主”,从而随意砍伐、处置自留地树木。卖自家野生树被诉是堂法律课。有关部门在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同时,更应以案说法,加强普法宣传。一方面,要让群众知道哪种情况下需要办理采伐证,哪种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另一方面,也要让群众认识常见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都有哪些,共同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避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王琦)

标签: 采伐许可证 林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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