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工资就开除,如此“家法”不得人心
原标题:泄露工资就开除,如此“家法”不得人心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济南某企业员工小郑称,因在发工资当日工资单被其他同事看到,被公司以“泄露公司机密”为由,定为“一级违规”而开除。“泄露工资被开除是否合理”这一话题引发网友热议。
事发后,小郑要求公司撤销违规认定并进行道歉和补偿。但涉事企业提出理由:公司的员工手册、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上规定,工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打听其他同事的薪酬情况,因此,员工泄露工资或者打听其他同事工资,严重违反了企业的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的解释看似有道理,但经不起推敲。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须合法,不合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来看看该公司所说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根据该条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为“严重”?如果真如小郑所说,只是被人瞄了一眼工资条,就算“严重”了吗?显然,这样的定性是站不住脚的。该企业的处罚依据更像是“家法”,而这样的“家规”显然是不合法的,甚至可称之为“霸王条款”。
企业规定个人工资信息不得透露,我们能理解其中的考量,比如,可减少内部争斗。采取“明薪制”还是“密薪制”,在企业的正当权限范围之内,员工也有必要信守入职时的承诺并遵守规定。
但要看到,工资并非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绝对机密,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员工因谈论或透露工资受到适当批评与警告,可以理解,但企业制定一条不合法的规定来进行限制,并给予犯事员工以开除处分,实在过于严苛。员工有义务遵循公司的规定,但前提是该规定不得剥夺法律赋予个人的权利。
有网友留言:拿这理由开除人,不就是在给打工人找茬吗?更有人猜测:企业对薪酬的保密等级如此之高,莫不是同工不同酬的太多?可见,“家法”不能滥用,动辄以“家法”开除员工,实际上失去的是人心。(项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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