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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拐惩处应“买卖同罪”

原标题:打拐惩处应“买卖同罪”

3月2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民众对打拐的呼声越来越高,也引发了对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同罪”的广泛讨论。

长期以来,因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导致很多买主逍遥法外。举一个典型的例子,2011年6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两起案件中的买主非但毫发未损,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反而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

事实上,衡量一次打拐行动是否成功,除了拐卖儿童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儿童被解救出来之外,还有更关键的一点,那就是被拐卖的儿童最终能够安全回到亲人身边,或者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打拐的目的,一是要打击犯罪行为,二是要保护儿童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主办部门在打拐工作中出现了“重打击、轻保护”的偏差,认为只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将被拐儿童找到,就是大功告成了。殊不知,这让打拐成效大大打了折扣,没有达到社会期待的效果。

再者,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买儿童的人,认为只要买来儿童不是以倒卖为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收买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但只要非法剥夺、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均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这也让“买卖同罪”有了法律依据,并明确了买方的量刑标准。然而,即便是这样,部分法学界人士以及部分被拐儿童亲属均认为,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应该修改相关法律对买家定罪,实现“买卖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拐卖行为。

只有“买卖同罪”,才能让打拐更具威慑力和强制力。众所周知,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妇女、儿童买卖案件中的始作俑者,如果没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还能得到孩子,这一定程度上会助长拐卖人口之风。打拐要想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并提高违法成本,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将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者绳之以法,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亲人团聚,这才能让打拐达到最大目的、实现最大价值。(张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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