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快讯 >

以公平规则赋权消费者

原标题:以公平规则赋权消费者(主题)

——有效治理新业态新消费模式“痛点”④(副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将本年度消费维权主题定义为“共促消费公平”。该协会日前发布的一项覆盖全国各省市的主题调查结果显示:约六成受访者对消费资源、消费待遇和交易规则等议题的公平感知总体较好,也有65%的受访者表示曾遭遇被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多数消费者认为未来消费会越来越公平,但需警惕“经营者诚信意识差”“消费信息不透明”等阻碍因素。

公平是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基础,是营造放心安心消费环境必须遵循和不断强化的一项重要准则。各种打着优惠让利幌子的互联网营销遍布陷阱,“大数据杀熟”让算法变成了“算计”,部分平台交易引发争议后维权起来无从下手,这些问题从根本上都指向了规则公平。而一切解释权归商家,算法深藏在“黑箱”中,面对关了电脑就可以消失得无影踪的电商,举证责任落在消费者身上……部分新业态新消费模式的侵权行为,恰好利用了既定规则的模糊地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则陷阱”往往是很多“套路式”消费的推手。电商平台上,名义上是“砍一刀”,可消费者永远都不知道到底要“砍”多少“刀”;视频平台上,明明已经是“超级会员”了,还要忍受各种“小剧场广告”“贴片广告”“暂停广告”。进一步,规则不平等还体现在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诸如网购商品“拆包不退换”、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产品质量合格,“一键授权”变成了默许平台任意处置用户信息,直播带货“翻车”收取的服务费分文不能退等,一纸“格式条款”,一句“解释权归商家(平台)所有”,便将消保法的“三包”规定置于九霄云外,把责任都推给了消费者、好处都给了自己。

商家为什么善于在规则上“挖坑”?新消费之新,主要体现在利用了数字技术等新技术,依托了社交网络的新媒介,并呈现出线上线下融合的新商业模式。距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次修改已近十年,以前相关技术还没出现或者还没成熟,立法自然不必将“如何管理大数据”这类问题纳入考虑,当新消费成为浪潮,官方规则难免在商家利用大数据“杀熟”时缺位。当新消费的枝蔓爬出了原有规则的既定框架野蛮生长,一些商家自己给消费者定规矩、玩套路,侵害消费者权益,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有必要把规则解释权从商家的手中夺过来,塑造更加公平的规则,给消费者权益保护以更加强有力的支撑。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将“默许同意”变为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今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拆包不退”“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格式条款应当认定无效……纵观过去一年,我国在立法方面出台或实施了《民法典》《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法律法规,将新消费的监管网络不断织密,让商家不再拥有“没有相关规定”的借口。在此基础上,有必要适时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直播带货、网络预付等新消费模式作出规制,同时与其他法律法规针对新消费领域的监管和惩罚规定相互衔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完备的维权保障。

强化法律规则保障,从源头上赋权消费者,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白纸黑字地写明白,扎实落实到行动中,新业态新消费才能更加健康蓬勃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品质生活需要。(王梓佩)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