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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量服药致4死10伤:治理“药驾”须下“猛药”

原标题:超量服药致4死10伤:治理“药驾”须下“猛药”

21日,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对“3·20”案件发布通报,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北予以刑事拘留。经查,刘某北,男,31岁,籍贯魏县,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某单位职工,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20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3月22日北京晚报)

20日,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故,致4死10伤。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涉案犯罪嫌疑人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很明显,这是一起严重的“药驾”事件。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行为;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然而,此前有调查显示,超七成司机有过“吃药开车”的经历,表明在现实生活中,“药驾”现象并不只是个案,这显然传递出了危险信号。

相形之下,在美国,对“药驾”的处罚非常严格。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你是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我国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修订)条例》规定,警方如果怀疑驾驶者因服药或吸毒导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进行相关药物观测检查。违例者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5万港元。如果驾驶员拒绝接受有关测试,也属违法行为。

在内地,目前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是导致大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比如,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因而,相对于“酒驾”或“毒驾”,对于“药驾”的监管还是一片空白。特别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该规定只强调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尚未对其他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物,进行强制性限定。以至于“药驾”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明确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只能参照“毒驾”进行处理。

司机超量服药酿车祸致4死10伤,虽说是偶发事件,但亦有其滋生的土壤,治理“药驾”须下刑罚猛药。从法理上分析,“药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必须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关于“药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建议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药驾”入刑,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填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体现法制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张西流)

标签: 邯郸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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