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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思维让家暴跳出“家务事”

原标题:以法治思维让家暴跳出“家务事”

近日,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公布的一则不起诉决定书,引来了众多网民围观,并登上了多个社交媒体的热搜榜单。据检方查明:2020年8月27日15时许,邱某酒后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基地内殴打其妻子,妻子同事杨某上前制止,在撕扯过程中,邱将杨的脸部咬住,后者用办公室里的保温壶击打前者。随后,杨某与单位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一起将其控制按压在地,并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邱某已经死亡。检察院认为,阻拦家暴的杨某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

网民对这一案件的围观,显示出这一案件在司法处理的不寻常。长期以来,当司法遇上家暴,总有“死者为大”“清官难理家务事”等观念让事件的处理偏离法治轨道。执法者和司法人员基于维护家庭关系的考量,也常令犯罪行为被轻纵,甚至被无视。

但无论家庭或伦常,均不拥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公益机构等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反家暴功能,从不因施暴者与受害人具备某种特定关系就凭空消失了。施暴者对家庭成员的施暴,首先是在伤害一个人,一个独立的个体,而并非一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配偶/子女/父母。

从法理上解释上述常识并不难,观念的转变仍需社会的进步与司法文明的推动。毋庸讳言,中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均深受家庭本位的影响,被打上了浓厚的“身份情结”。个人在陌生人社会中是人,回到家庭就成了家庭之中的某个身份。刑法对于利用了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庭暴力犯罪在处罚上明显要比其他同类犯罪轻得多。

比如,同样是暴力伤害,若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它就不叫故意伤害,而叫“虐待”。虐待罪,以情节恶劣为入罪的前提,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难看出,刑法虽不认为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伤害可以脱罪,但在刑罚的设定上,实实在在对家庭施暴者体现了从宽与从轻。

反思立法和司法中的“家庭本位”,还原并尊重个人权利,是关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事。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家庭内部,时间的不确定性和空间的特定性,司法难以及时、有效介入。也因此,阻击家庭暴力亟需发挥社会共治的作用。鼓励家庭暴力第一现场的目击者及时介入,鼓励旁观者从实际情况出发转化为行动者,通过报警或防卫措施等积极干预,才能将家暴行为控制在初始阶段,并将家暴的伤害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

然而,受“清官难理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不愿意介入并制止家暴;更多人是出于畏惧心理,害怕给自己惹麻烦甚至害怕被打击报复而选择袖手旁观。对于立法来说,一方面,应更明确强化受害人首先是一个独立的人,一个拥有全部合法权益的人,任何人见到家庭暴力,有权举报,有权干预,也有权制止。另一方面,对面对家暴挺身而出者,也应给予相应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来有效呵护良心善举。

在前引案件中,检方认定,邱某(施暴者)明知自身有较严重的高血压性心脏病及冠心病,仍然醉酒前往公众场合滋事,杨某与其素不相识,不能预见到其患有严重的心脏病;无论是对单位同事的帮助,还是对自身面部及眼睛受到邱某撕咬的防卫,杨某的行为均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制止正在发生的家暴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虽有施暴者死亡的后果,见义勇为的防卫人仍被检方不起诉,这是司法思维对伦常思维的胜利,也是法治本位对家庭本位的胜利。在法治社会,对家暴本该零容忍,对犯罪就应一视同仁。唯愿这样的胜利走出个案,成为法治的常态。(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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