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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原标题: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2021年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其中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格外引人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透露,已成立工作专班研究构建数据产权保护规则,包括充分尊重数据处理者创造性劳动和资本投入,承认和保护数据处理者合理收益。

互联网大数据时代,数据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其潜在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无论是商业领域面向消费者建立用户画像,还是社会治理层面的智慧化管理、群体分析,“用数据说话”成为企业营销、政府决策等重要参考。需要看到的是,数据本身并不会说话。透过数据进行大规模的群体性观察分析,或是作出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往往需要把分散的数据、个体化的数据结合起来,进行专业深入的分析。由此,也就凸显了数据处理者的重要角色和劳动价值。从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角度,重视对数据处理者的创造性劳动和合理收益的保护,将激励人们深度发掘数据价值的积极性,更充分激活数据要素潜能。

对数据处理者相关权益的保护,目前仍是一个全新课题。《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虽然都明确提出研究构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但落到数据处理者这样更加具体层面,尚需要不同层面的平衡与考量。最容易让人联想到的,即很多时候,数据不但具有“经济”的一面,还有隐私的一面。例如,个人在社交网站上形成的数据“足迹”,是否具有绝对的所有权,是否构成虚拟物权?平台汇集分析用户数据,在什么情况下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和授权?此外,一些数据分析者以机器智能的方式从社交平台页面抓取数据,进而发掘其意义和价值,其合法性边界在哪里?

从政策方向上看,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无疑是部门共识和大方向。上个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发布《关于对“数据基础制度观点”征集意见的公告》,也将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纳入重要议程,既强调“充分保护数据来源者合法权益”,同时也建议“尊重数据采集、加工等数据处理者劳动付出,承认和保护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的数据相关权利,充分保障数据处理者使用数据和获得收益的权利”。值得细致区分的是,这里把数据“采集”与“加工”并列为数据“处理”。相比于建构模型加工分析数据,网络平台的数据“采集”有相当一部分是机器自动完成的,那么,其价值收益将如何评判?

进一步拓展视野来看,数据产权保护和数据要素潜能的发掘,还需要关注数据安全与数据开放、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乃至商业秘密保护、数据主权等一系列问题。换言之,这既是一个相当迫切的问题,同时也需要一揽子的顶层设计。(张东锋)

标签: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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