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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对生命一视同仁

原标题: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对生命一视同仁

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终于要正式宣告终结了。

据最高法网站消息,最高法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城乡居民“同命不同价”是一个长期被公众诟病的现象。2003年,最高法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中国公民的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按当地(省级、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当地人均纯收入计算。

生命无价,本应一视同仁。即便城乡居民生活成本差异客观存在,“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政策依然有悖生命平等价值,造成了权利的不平等,不时引发争议。2005年底,重庆一起车祸中有3个孩子不幸丧生,结果,两个城市户口的孩子各获20多万元赔偿,而农村户口的孩子只有9万元赔偿。同一场交通事故,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令人意难平。

“同命不同价”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难题。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赔偿额差距很大,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案件审理的难点。

通常情况下,受害人户籍登记住址作为判断城镇、农村居民的标准。出于实际情况考虑,对农村居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可以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比如,交通事故发生时,能够证明已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农村居民,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但如何举证在城镇居住一年,什么样的证据符合标准,执行起来问题重重,往往造成法官无所适从,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不同的法官手中,甚至有截然相反的判决。这种人为因素导致的纠葛,也是引发案件上诉甚至信访的主要原因之一。

以市民和农民的不同身份作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人为制造的群体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人为的不平等,在后续的司法实践中也不断予以纠偏。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突飞猛进和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放开,特别是2014年取消了户籍的农业和非农业的区别,城乡二元制的根基已经销蚀。尤其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之下,民事赔偿不宜以“城里人”“村里人”相区分。

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仅可以更充分保护受害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受害人的利益,更维护了宪法权威,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站在司法角度审视,统一的标准更有利于规范审理高效办案,提升司法形象,实乃多赢之举。(胡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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