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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原标题:“同命同价”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的司法解释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有望正式终结“同命不同价”的社会现象。

所谓“同命不同价”,是指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为受害人城乡户籍不同,采取不同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导致赔偿金额相差悬殊的司法现象。这一现象,源自2003年12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法律规定难免具有滞后性,司法解释同样如此。2003年在制定原司法解释时,“同命不同价”的规定符合当时的城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背景。但是,随着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同命不同价”的不公平性日益凸显,成为被舆论热议十多年的争议话题。

改变“同命不同价”,经历了一个不断纠偏的过程。十多年前,安徽省高院等地方法院就曾发布过相关指导意见;直至2019年,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全面铺开。此番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正是基于对试点工作经验的总结,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赔偿制度并轨,城乡差距消弭,这是司法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受害人如果是农村居民,将不会再因为户籍问题,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时“低人一等”,其赔偿标准有望大幅提高。这也有利于重塑新型城乡关系,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乡藩篱终会被跨越。人身损害赔偿“同命同价”,回应了公众关切,捍卫了公平正义。只不过,在告别城乡差别的“同命不同价”之后,区域差别的“同命不同价”依然存在,未来或许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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