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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同命不同价” 促进社会公平

原标题:终结“同命不同价” 促进社会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4月27日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并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同命不同价”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话题,已被舆论热议了十几年。伴随城乡差距加大,农村按农村标准、城镇按城镇标准,赔偿金额相差悬殊。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为当事人户籍不同,赔偿金额可能相差一倍以上。为此,“同命同价”的社会呼声不断。这样的呼声,基于一个简单而又重要的价值共识,那就是:人人生而平等。

人命是不存在等级的,更与其所依附的躯体之社会身份无关;人命又是无价的,任何高额赔偿之于人命的可贵,都只是微不足道的“补偿”而已。对人命的微不足道“补偿”,法律不该预留讨价还价的余地,应当普遍适用较高的城镇居民标准。

早在十多年前,安徽省高院等地方法院就曾通过发布指导意见的方式,将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农村居民,在司法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2019年,最高法下发通知,授权各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直到此次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同命不同价”才终于正式终结。

在近几年的试点过程中,各地法院采用了不同的做法,大多统一到城镇居民标准,少数统一到全体居民标准。总体上,全体居民标准高于农村居民标准,但低于城镇居民标准。此次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释,统一采用了城镇居民标准,有利于更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同时使农村居民能够更好地分享到改革的红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是乡村振兴的制度保障;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63.89%。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我国城镇化发展趋势。

具体到每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能够极大降低当事人的举证难度,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以往在人身损害赔偿类纠纷案件中,采用何种赔偿标准,需要当事人进行举证。法院通常需要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应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赔偿权利人为证明应当适用城镇居民标准,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终结“同命不同价”,推动了司法进步,促进了社会公平。不过,当前的“同命同价”,是统一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地域差别依然存在。考虑到我国地域差距不断加大的现实,“同命同价”或有进一步统一的必要。(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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