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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球精选!术前紧急代签字也是见义勇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术前紧急代签字也是见义勇为

村民郭某在伐树过程中被树木砸伤,伤情严重,需签字立即实施手术,在无法联系到家人的情况下,村委会主任杜某出于好意,在手术治疗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治疗结束后,郭某遗留偏瘫残疾。郭某以杜某没有经过郭某及家人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为由起诉,要求杜某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元。河南夏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郭某的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商丘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郭某在起诉杜某之前,曾以医疗过错为由起诉医院,得到了法院认定,医院因此承担了赔偿责任。郭某由此认为,村主任杜某未经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对于医疗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负有法律责任,故起诉索赔。而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既阐释了紧急救治不担责的法律常识,也是对村主任善意之举的肯定。

郭某的起诉确有忘恩负义之嫌,而且曲解了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即便给受助人造成损害,也无须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救助人存在重大过错。该规定完全契合社会常识和人之常情,特别是在看到他人面临危难之时,能够出手相助已经需要鼓足勇气,甚至面临着极大危险,对此不应该求全责备。某种意义上,在郭某受重伤又联系不上家人的危急情况下,村主任在手术单上签字也是一种见义勇为,如果要他承担责任,那么不仅对见义勇为者不公平,而且会纵容忘恩负义等社会不良风气。

根据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遇到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可见,法律明确赋予了紧急情况下医护人员对患者的紧急救治权,无须患者或家属签字即可抢救。这说明,村主任杜某的签字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杜某的签字只是免除了繁琐的中间环节。相反,要是没有杜某的签字,还会耽搁对郭某的抢救时间,郭某极有可能受到更大的人身损害。

法院坚决向“弱势但无理”的诉求说“不”,维护了法律正义,也维护了社会正义。(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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