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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悬赏金额仅4元,网络平台的规范问题再度浮现

原标题:悬赏金额仅4元,网络平台的规范问题再度浮现

据极目新闻报道,一个名为欧阳志鹏的电诈犯罪嫌疑人,被通缉的悬赏金额仅有4元,被称为“史上最低价悬赏”的通缉,引发网友关注。原来,这4元并非警方的悬赏金额,而是民间平台“人民赏金”上的网友众筹金额。

两年前,“人民赏金”平台曾因错漏百出被多家媒体报道。2021年1月,“人民赏金”发布公告称,已应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完毕。这一次因欧阳志鹏悬赏金引发关注,是其“重出江湖”后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


【资料图】

作为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犯罪线索的有效手段,悬赏多由侦查机关发布、兑现。从“打击犯罪,人人有责”的角度,民间提供一定悬赏金奖励破案有功人员,并无不可。几元几十元的悬赏金,激励效果或许有限,但至少没有副作用。

如果某个公民或某个机构愿意自己出钱悬赏,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如果自身并不出钱,而是像“人民赏金”这样,提供平台让别人出钱,再以平台名义悬赏,法律上就要复杂一些。平台运营者、监管者以及公众,均应注意防范其中的风险。

结合媒体报道,关于“人民赏金”平台,有多个事实值得追问。比如这是公益平台还是商业平台?

平台创始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创立该平台的初衷是助力打击犯罪,没有任何盈利,无人领取的赏金会用作公益捐献。按照其说法,平台显然是公益性质。和商业平台相比,公益平台的审批和监管更为严格。就筹集悬赏金而言,不是每个人、每个平台都有筹集的资格,而是需要履行一定审批手续才能取得。

“人民赏金”平台是否已得到相关审批,取得众筹悬赏金的资质?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其筹集来的悬赏金是否用于奖赏或者用作其他公益捐赠,将受到严格监管;如果事实是它尚未取得相关资质,那么,对于其以悬赏名义筹钱,就需要有人管管。

而网友打赏属于众筹还是“个人消费”?这也需要明确。据报道,在该平台,网友打赏的货币被称为“泪滴”,打赏的道具分为“手铐”“警棍”“警车”“牢房”4种,每个价值1泪滴。“人民赏金”有一份详细的充值协议,称泪滴购买不属于众筹、捐赠等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

平台提供的协议称购买泪滴行为“不属于众筹、捐赠”,但作为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其效力未必能得到法律认可。笔者以为,单个打赏者基于奖赏举报人的目的而打赏平台,平台将众多打赏的钱集中起来兑现奖赏,众筹的色彩更浓厚。

打赏行为的性质必须明确。其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决定钱的走向是否正当:如果是众筹,它必须用于众筹的目的;如果是“个人消费”,消费完毕,“消费者”无权再追问钱的去向。

平台悬赏,能否和官方悬赏“混为一谈”?

媒体报道透露了平台一些不规范操作信息,比如,将平台悬赏和官方悬赏混在一起。比如在该平台,犯罪嫌疑人刘全富的悬赏金额为200002元,其中20万元是哈尔滨警方的悬赏,2元是网友的悬赏。

平台可以转载官方悬赏信息,包括悬赏金额,但官方悬赏和平台悬赏必须严格分开,避免可能的误解。警方悬赏20万元,平台悬赏两元,将二者加在一起“公示”成200002元,平台误导的意图很明显。

再比如“人民赏金”称,不会向赏金申领人索要证明材料,申领人做出书面承诺就行了,并且平台将不公示收款单据及申领人申领信息。这显然存在一些漏洞,冒领赏金的情况恐怕难以防范。

当然,单凭这两点,尚难以得出平台有不良企图的结论,但需要提醒平台运营者的是,任何操作上的不慎,都可能让平台的走向与初衷背道而驰。

“人民赏金”的运营者并没有做公益的义务,但既然选择了做,也打出了公益的旗号,那么,兑现承诺以及“没有任何赢利”,就是它必须做到的。一旦“人民赏金”“赏”了不该赏的人,就需要有人对此负责。(李署明,作者系法律学者)

标签: 个人消费 网络平台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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