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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关注:服务期不能成为职业“枷锁”


(资料图)

原标题:服务期不能成为职业“枷锁”

企业花费5万元请来专家培训5名员工,结果一名员工培训后一周就跳槽了。企业索赔,仲裁不予支持。后来,企业诉至法院。近日,企业收到当地法院判决:员工接受的是职业技能培训,而不是专业技术培训,驳回企业请求。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是法定义务,有权对参加职业培训后的员工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予以限制。但此举只能适用于提高劳动者素质、能力、工作绩效等方面的专业培训,普通职业培训不在此之列,且违约金的约定数额不能高于培训费用。企业在普通职业培训中给员工戴上须待服务期满后才能离职的“枷锁”,并以此要求员工支付高额违约金,显然不妥。

实际上,法律对用人单位合法利用服务期限制员工离职作了详尽指引,对什么样的培训能够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可以约定多久,以及违约金约定多少,都规定得清清楚楚。企业应遵守法律的基本要求,主动保持好正确姿势,而不能把服务期作为限制员工离职的“杀手锏”。否则,不但难以实现稳定员工队伍的目的,反而还因违法侵犯员工合法权益面临法律责任的追究。

服务期不是限制员工离职的“枷锁”,不能任由企业滥用。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引导劳动者遵守契约精神的基础上,对企业的不法行为依法严惩;仲裁部门和司法机关亦要定期发布典型案例,让个案所释放的示范效应引导劳动者依法主动积极维权,从而以多方合力倒逼企业守住法律底线。(张智全 卿倩)


标签: 职业培训 法定义务 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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