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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递!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 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为何法院认定“宝妈不冤”?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原标题: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为何法院认定“宝妈不冤”?

讲法律知识,解劳动者心忧,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

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三期”女职工做了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对她们进行解雇。但今天的这个案例中,女职工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退,法院判决认定“宝妈不冤”,这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安女士于2016年3月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任大客户销售经理。2017年10月,她休完产假返岗后,公司安排她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对此,安女士表示拒绝。

此后,游轮船务公司先后两次以邮件方式通知安女士调岗一事,均被拒绝。公司随后向她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案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安女士从孕期休假至产假结束返岗历时8个多月,她返岗后原岗位不复存在,公司对其工作岗位、内容重新安排符合常理。并且,新岗位并未导致工作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薪资待遇也未降低,调岗具有合理性。此外,公司也提出,如果安女士不同意工作安排,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也被拒绝。公司已尽到诚信妥善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安女士败诉,到底冤不冤呢?来听律师的解答。

律师:

我国劳动合同法确实有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为前提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在“三期”女职工本人无过失的情形下对其辞退或是经济性裁员。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无论如何都无法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对女职工“三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并未包括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女职工出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符合过失性辞退情形的,即使该女职工处于“三期”,单位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可见,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给予了特殊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三期”女职工就有了“金钟罩”,“三期”女职工仍需要遵守公司的工作章程和工作纪律,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好了,我们下期见!

监制 宋澎 兰海燕

策划 张伟杰

撰稿 卢越

主持 卢越

制作 白至洁

标签: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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