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快讯 >

倒卖“回流药”,理应罪加一等 环球新视野


(相关资料图)

原标题:倒卖“回流药”,理应罪加一等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倒卖“回流药”案件进行宣判,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后,北京首例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倒卖“回流药”被告人定罪处罚的刑事案件。(4月5日《法治日报》)

“回流药”是指参保人用医保、新农合等途径从医院或药店购买,然后加价销售给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药店、诊所等,而后销售给患者的药品。“回流药”不仅价高,而且脱离了药品储存必要的温度、湿度条件,质量难以保障,令群众用药安全存在风险隐患,因而绝非一宗好“买卖”。

我国对倒卖“回流药”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比如在2014年有关办理危害药品安全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就曾明确,“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从过去的实践看,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其中除了执法不严,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违法成本低、罚不当罪,往往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也许正因为如此,新版《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无证照非法经营真药的行为不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而是罪加一等,即依照刑法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旨在重点惩治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中间商”,斩断“回流药”的产业链,从而还市场一个有序和清净,还人民群众买药用药一个安全和放心。

说到底,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保命钱”,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享有医保的人员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实际上是骗取国家的医保基金,属于不法行为,不能听之任之。以倒卖医保骗保药品为业的不法分子,采取“一对多”的方式从医保参保人员手中收购骗保药品,进而加价销售,其叠加的危害不容小觑,亦是“回流药”形成产业链的关键因素,理应强化法治,罪加一等,予以严厉打击。(张国栋)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