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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负责人配偶的雇员算谁的职工?中小微企业如何区分对工作承包与业务外包

对工作承包与业务外包,中小微企业经常不注意区分。而在法律上,前者仅是一种内部的管理手段,不发生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转移;后者则是一类劳务合同交易,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两个主体在合同义务及法律义务、法律责任和经济上,均彼此独立。

基本案情:超市蔬菜运送由负责人的妻子承包

某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朱某等五人,凌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孟某受凌某指挥,驾驶车辆为超市送货。

2019年4月9日01时45分,孟某驾驶货车在迁安市新中医院路口东侧与哈某驾驶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孟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凌某为孟某垫付医疗费158000元。后因孟某是否为超市职工发生纠纷。某超市称,其在迁安经营三家超市,全部售卖蔬菜。其将运输蔬菜的业务承包给了某超市经营者朱某的妻子凌某。孟某是凌某雇佣的职工,由凌某统一管理、发放工资。孟某为凌某提供劳动。孟某受伤后,凌某通过个人账户为其交纳的医疗费,工资亦是由凌某个人账户发放,因此,孟某系受雇于凌某个人,而非某超市。孟某认为,自己是超市雇佣的员工,从事司机工作,并提交了2019年9月27日超市职工于某与孟某父亲的电话录音,及2019年2月份某超市员工考勤表,用以证明孟某系某超市的员工。

2020年8月20日,孟某申请劳动仲裁,迁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做出迁劳人裁字【2020】6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孟某与某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超市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迁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超市、孟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无公章考勤表有效 主张外包无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孟某虽未提交与某超市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但通过孟某、某超市的陈述与举证,能够认定孟某为某超市工作,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迁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283民初2934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某超市与孟某存在劳动关系。

某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超市上诉称:孟某提交的2019年2月份考勤表上没有加盖某超市的公章,且某超市日常所用均为电子考勤。某超市的负责人朱某与凌某是夫妻关系,超市职工于某在孟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与孟某及其父亲沟通的电话录音,并不能证明孟某与某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某超市、孟某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孟某从事司机工作为某超市运送蔬菜等货物,其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日常工作受某超市员工于某管理。某超市主张其将运输蔬菜的业务承包给了凌某,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应认定孟某从事的工作属于某超市的业务组成部分,孟某与某超市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2021年2月26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周斐)

标签: 配偶的雇员 超市负责人 中小微企业 工作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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