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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执行期间,可否支付工人工资

湖南长沙:执行监督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29万余元(副题)

检察日报讯(记者张吟丰 通讯员李科宏 肖辉)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检察机关成功办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帮助一家国有企业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29万余元。

2021年10月,长沙市检察院在办理长沙市某区法院法官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案时,发现该法官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时,可能存在执行违法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问题,于是依规定将线索移送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进一步审查。

经审查,2016年8月,因债务人周某在某国有企业有部分工程承包款尚未结算,法院向该企业发出在一定额度内停止向周某支付相应款项的协助执行通知,但当时周某尚欠部分农民工工资和供应商的材料款。因年关将近,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在农民工和供应商找上门后,该企业支付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和材料款等款项。

该案执行法官据此裁定该企业在擅自支付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从该企业执行与上述款项等额的资金,支付给周某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人杨某。

“按照相关规定,周某对该国有企业的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该企业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后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协助义务,不能擅自支付。”办案检察官介绍,但是对外支付工人工资、材料款等款项不属于违反协助执行义务,不能认定第三人上述行为构成擅自支付而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长沙市某区法院予以纠正。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认为该国有企业支付的款项中包含农民工工资、缴纳的税款等129万余元,不应当认定为擅自支付而承担赔偿责任,裁定予以纠正。目前,在检察机关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杨某已主动将上述129万余元全部退回,国有资产损失得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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