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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时讯:父亲再婚起诉儿子降低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

近日,一位父亲起诉5岁的儿子,要求降低抚养费,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对此事表达了强烈的不满,认为父亲的做法极不称职,也有网友说,如果这位父亲确实无力继续支付抚养费,降低数额是他的权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例简介

李兵与妻子王源于2017年离婚,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儿子由王源抚养,李兵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儿子3岁起,李兵与王源约定在原抚养费的基础上增加200元,教育、医疗费用双方另行均摊。然而,两人离婚后,李兵很少看望儿子,有时抚养费还一拖再拖,甚至有一次,王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李兵再婚,很快要迎来他的第二个孩子。2021年年初,李兵以疫情对收入的影响和再婚再育的压力为由,与王源商量,降低儿子的抚养费,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随后,李兵将5岁的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抚养费降低至每月1000元。

最终,法院并未支持李兵的主张,仍然维持原抚养费数额约定。

案例评析

一、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李兵的诉请?

律师分析,李兵的诉请没有得到支持,主要因为他的理由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合理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的离婚调解书是对身份关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进行的综合性处理,王源此前已经在财产分割上做出较大让步,现在单独降低李兵的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2.儿子每月综合开销在4000元左右,就职于国企的李兵完全能负担原定抚养费,降低数额却会加剧王源的压力;3.李兵再婚再育是其主观选择而非客观因素,不能因此加重王源负担,降低儿子的生活质量。更何况,直至起诉时,李兵的第二个孩子也并未出生。

因此,在原定抚养费标准未明显过高,李兵负担能力也没有显著下降的情况下,其下调抚养费数额的要求自然难以得到支持。

二、实践中,法院支持降低抚养费有哪些情形?

司法判例中,降低抚养费的裁判标准主要聚焦于支付方负担能力和子女需要是否出现显著变化,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抚养费支付方失业,再婚后另有子女需要抚养。

案例:杨某原承诺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给儿子。但他离职后一直处于失业待岗状态,且已再婚育有一子。法院认为,杨某收入水平和抚养压力确有变化,酌情降低抚养费至2500元/月。

2.抚养费支付方失业,且原定抚养费明显超出子女实际需要。

案例:离婚协议中李某承诺,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给5岁儿子,且财产均归另一方所有。后来李某失业且未找到工作。法院考察当地生活水平后,认为5000元/月远超出5岁孩子实际需要,且目前李某的负担能力无法满足原定抚养费标准,因此抚养费降低至2000元/月。

3.抚养费支付方服刑期间无法工作。

案例:张某原承诺支付6000元/月抚养费,随后张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法院认为,张某服刑期间无法工作,负担能力确有下降,降低服刑期间的抚养费标准至2000元/月,但其劳动能力未受影响,因此服刑结束后仍按原标准支付抚养费。

4.抚养费支付方患重大疾病,明显影响经济状况。

案例:刘某在离婚协议中承诺,支付抚养费1500元/月,后刘某患重大疾病,且另负100万元债务。法院认为,刘某已经身患重大疾病,经济确实出现困难,因此酌定调整抚养费为916元/月。

实践中,法院对于是否降低抚养费、费用降低数额的裁判十分慎重,相应主张得到支持的案较少,即使支付方收入水平、抚养压力出现变化,也仍然会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

离婚并不影响父母的身份和角色,充满爱与安全感的环境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处理抚养费的纠纷,应该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给孩子提供充分的支持与鼓励,才能最大程度降低父母婚姻关系解除对孩子的影响。

(李慧萍 覃炜垸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标签: 重大疾病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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