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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法官信箱|为躲避占道车辆受损 对方应赔偿避险损失

编辑同志:


(相关资料图)

我驾驶小车行至限速40码的道路时,肖某驾驶小车相向而来,由于其时速超过100码且严重占用了我所在车道,加之相距很近,我为避免两车相撞,急忙向右转向躲避。不料,小车掉下路坎并造成损失。当我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小车损失时,却被以双方所驾驶的小车没有接触,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为由拒绝。

请问:肖某及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王丹丹

王丹丹读者:

肖某及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这里涉及到紧急避险问题,指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他人一定利益的救险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与之对应,虽然双方未发生直接接触,但没有接触不等于无责任,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关键在于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本案中,你的行为当属紧急避险:

其一,险情客观存在。你驾驶轿车与肖某驾驶小车交会时的险情是即时的、紧迫的。

其二,《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也分别指出:“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肖某严重占道、高速行驶,不仅与之相违,且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却因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而放任自流,对险情的产生存在过错。

其三,你在会车瞬间,向右转方向避让,是为了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即你的避让行为具有不得已性。

其四,你因为避让,导致小车掉下路坎的损失,与肖某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该损失小于两车直接碰撞所导致的两车损坏、人员伤亡等损失。

(劳动午报颜梅生法官信箱)

标签: 紧急避险 保险公司 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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