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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速读:婚内住房公积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住房公积金 属夫妻共同财产(主题)


(资料图片)

法治时报记者 王天宇

恋人相爱步入婚姻殿堂后,很多家庭在经济开支上不分你我,我挣的钱是你的,你挣的钱也是我的,双方不会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走到离婚的那一步,曾经的海誓山盟都将化为乌有,能分的财产一个都不能少,其中就包括住房公积金。那么,作为职工买房、建房、装修等需要时,才可以提取出来的住房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又该如何分割呢?

案例

海口一女子离婚诉求分割住房公积金获法院支持

刘强(化名)和杨丹(化名)生活在海口,两人虽然相差10岁,但并没有阻隔他们相爱。2013年3月份确定恋爱关系后,两人于2014年12月步入婚姻殿堂。婚后双方感情尚好,杨丹还为刘强生了女儿。在这期间,杨丹为专心在家带娃更是辞掉了工作。可家庭生活并非一帆风顺,之后双方因经济原因开始产生矛盾争议,导致夫妻不和,感情逐渐冷淡。2019年,杨丹提出离婚,刘强也未有挽回这段婚姻的意思,同意离婚。

两人在一起生活了5年,也积攒了一定的积蓄,如今过不下去了,但这些积蓄要进行分割。为此,杨丹一纸诉状将刘强起诉至法院,起诉请求中,不但要分割双方的房产等财产,杨丹还要分割刘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

判决书显示,刘强名下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68194.3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案件中一方取得的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刘强名下住房公积金68194.33元,杨丹有权分得一半份额34097.2元。

此后,该案因其他财产分配问题进入二审,海口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澄迈一男子起诉离婚,住房公积金被分走一半

而发生在海南澄迈的另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张军(化名)和马娟(化名)经熟人介绍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男一女,但感情并不牢固,在1998年至2018年间,张军曾5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马娟的夫妻关系,但法院并没有支持张军的诉求。

一心要离婚的张军2019年以夫妻多年感情不和,感情已经破裂为由第6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这次,法院判决准许张军与马娟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其中一项就涉及住房公积金,法院认为,张军截至2019年8月住房公积金余额为108866元,马丹有权予以分割。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张军可以现金抵偿给马丹,即支付住房公积金的一半54433元给马丹。

此后该案进入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婚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述两起案例得知,住房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那么,夫妻离婚时,是不是账户上所有的住房公积金都能分割呢?

对此,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丽华表示,夫妻离婚时想要分割住房公积金,首先要看婚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住房公积金取得的时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款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林丽华表示,由此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可诉诸法院。

此外,林丽华还称,在离婚案件中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婚前的不能分割。

不能以离婚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

记者从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了解到,以夫妻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为由,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此外,记者查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对此,林丽华表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实际上是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职能的行使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需分割共同财产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得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提取公积金。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的处理,如果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有住房公积金,可以先计算出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共有多少,以及各自应当分得的数额,由于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有多有少数额不均,可由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差价补偿,以符合应当分得的资金数额。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一方持有公积金,则直接对其持有的公积金进行分割。

标签: 住房公积金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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