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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报道:律师信箱 | 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职工可否主张加班费?


(资料图片)

编辑同志:

我于2022年1月进入北京一家公司做销售员,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入职以来,我基本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为了完成销售任务,我每天平均工作时间都在10个小时以上,而从未拿过加班费。当我找公司讨要时,公司说,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公司的销售员、外勤等岗位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是没有加班费的。

请问:什么叫不定时工作制?公司的说法符合国家规定吗?

读者:崔星诚

崔星诚读者:

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包括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计件工作时间。其中,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一)高级管理人员;(二)外勤、推销人员;(三)长途运输人员;(四)长驻外埠的人员;(五)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六)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这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无论是正常工作日加班还是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加班,均无加班费。由此看来,公司不向你支付加班费是符合规定的。

然而,这并不是说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后,就可以随意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工作。根据上述《办法》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标签: 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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