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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积金:缴存更灵活 提取更便民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解读住房公积金四项业务规范(副题)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王亚芸

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规范》,这四项业务规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资料图)

新修订的业务规范都有哪些改动?给你我的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2月28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处长万强进行了解读。

缴存更加灵活

《规范》明确指出:“在我区依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均应在设立30日内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开户时限的确定,可有效监督单位,有力推动制度扩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万强介绍。

此次修订针对缴存单位缓缴等非按时逐月足额缴存的情况,《规范》新增了“到期后补缴视为正常缴存”的说明,同时删除“不允许跨月核定”的规定。

“这大大增加了缴存灵活性,让缴存困难的企业能够‘歇歇脚,再出发’,同时也有效保障了缴存人合法使用权益。”万强说。

提取成本降低

在办理提取业务所指身份证明材料部分,《规范》指出:“账户余额(不含利息)小于5万元的,可一次性提取并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做出书面承诺,无需公证。”

“本次修订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进行公证的数额由2000元提高至5万元,解决了死亡提取业务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面临的‘提取金额小公证不划算’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提取成本,方便了群众办事。”万强说。

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取资金方面,此前为“转入开发商在管理中心备案的售房账户中”;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资金此前为“转入银行相应账户中,转入不成功的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修订后均改为转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如:租房提取可转入申请人银行账户中。

“偿还贷款本息提取业务对资金转入账户的规定更加符合实际业务办理需求,增加了业务办理的实际操作性。”万强介绍说。

防范资金风险

《规范》指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原则上在签订购房合同(协议)、确权日期或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在贷款偿还期内提出申请。

“新增的这项业务办理时限规定,可有效避免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套取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保障住房公积金互助互惠和专款专用。”万强介绍。

另外,《规范》明确:“借款人购买共有产权房屋(夫妻共有除外)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占该房屋产权份额计算实际可贷额度。共有产权的份额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内容为准;尚未出具《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记载内容为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份共有。”

“关于额度计算的相关规定,将共有产权份额没有明确的按共同共有调整为按份共有,避免借款人产权占额存在争议可能造成的业务办理纠纷。”万强说。

标签: 住房公积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共有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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