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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热资讯!说案|未获足额工资辞职后也可要补偿

【说案】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相关资料图)

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发放工资,虽然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依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

【案情回顾】

2018年,王某香到新疆巴州某建筑材料公司从事出纳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工资5100元,每月15日为工资发放日。

2021年9月13日,王某香提交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王某香向库尔勒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王某香支付经济补偿金15300元。

新疆巴州某建筑材料公司不服,上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

新疆巴州某建筑材料公司认为,王某香从2021年7月开始休产假,2021年9月递交辞职报告,属主动离职,并非公司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王某香每月工资5100元,实发工资为4703.68元,2021年1月后共支付工资52680.31元,已超额支付工资。且王某香是在2021年9月13日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而截至2021年7月王某香休产假时并未拖欠她的工资。因此,并不满足被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条件,也不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王某香则认为,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多次未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因此有权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应当获得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提交的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确认公司存在多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向王某香发放工资的情况。因此该公司应当向王某香支付三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即15300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审判结果】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结合到该案,新疆巴州某建筑材料公司认可存在工资缓发的情形,并在劳动仲裁开庭前向王某香支付了欠付的劳动报酬,因此,可以印证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向王某香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故王某香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按照王某香月工资的标准结合其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为15300元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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