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最新资讯:律师信箱 | 提供劳务时发生损害 由谁进行赔偿?

目前,不少家庭都请有保姆或者钟点工,还有一些人刚退休便又出去打工挣钱。由于保姆、钟点工、退休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所以,当家庭保姆、钟点工等劳务人员在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时,只能按照民事侵权进行处理。那么,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受到伤害,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怎么承担责任?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该由雇主赔偿吗?

2023年3月,孙女士请钟点工张某来家里搞保洁并交待了注意事项,其中包括告知张某在擦玻璃前要将花盆从移走。可是,张某在擦玻璃时忘记了孙女士交待的这件事,未将花盆挪走。结果在干活时,张某不小心将花盆摔到楼下,并砸中停在楼下的一辆汽车,造成损失5000余元。


(资料图片)

那么,张某给车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雇主孙女士来赔偿吗?

【点评】

本案中,孙女士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接受劳务一方仅指自然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据此,接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提供劳务一方侵权行为是因劳务产生。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纯系个人的行为,与劳务无关,那么,接受劳务一方无须承担责任。例如,保姆周末外出游玩,骑车不慎将路人撞伤,其行为与劳务无关,保姆应当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孙女士系接受劳务一方,张某系提供劳务一方,张某在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车辆损害,应当由孙女士负责赔偿车主的损失。但是,张某在擦玻璃时把孙女士交待的事抛之脑后,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孙女士在向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张某偿还其所支付的赔偿款。

【案例2】因劳务受到伤害,自己也要担责吗?

小李通过朋友介绍到宋女士家做保姆,工作内容包括卫生清洁和买菜做饭等。2023年2月16日,小李不听宋女士的劝阻,执意要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结果不小心摔下,造成左小腿骨折,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1万余元。

那么,小李是该自行承担损失还是可以要求宋女士赔偿呢?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规定是不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即使自己有过错,但只要不属于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造成的,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有较大的自主权,如果不论劳务人员有没有过错,接受劳务一方都得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将会导致其责任过重,有失公允。因此,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时,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可以避免提供劳务方在劳务过程中随心所欲,从而抑制产生道德和法律风险。

认定劳务关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应主要从提供劳务方的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履行,是否按照操作规范操作进行判定。而对接受劳务方提供的劳动保护是否适当、工作场所是否符合一般安全标准,指示是否得当等方面也要进行认真的审查甄别。

本案中,小李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站在椅子上打扫卫生的危险性,而且宋女士也对此进行了劝阻。因此,小李对自己所受到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宋女士只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案例3】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伤,该找谁承担责任?

吴女士50岁刚出头,2023年1月中旬才从单位退休下来。而吴女士是闲不住的人,在看到一家小餐馆招聘小时工、每小时20元工钱后,她就应聘当了服务员。一天中午,吴女士在收拾完餐桌准备将碗盘拿回后厨洗碗池的过程中,被客人黄先生撞到受伤住院。事后,吴女士要求餐馆老板汪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但被拒绝。汪某拒绝的理由是自己并非加害人,此事与他无关。

那么,吴女士究竟应当向谁索赔呢?

【点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吴女士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即客人黄先生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她既可以请求老板汪某给予补偿,也可以请求客人黄先生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是不同的。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因此,吴女士找老板汪某偿付其损失,虽然汪某不能拒绝,但汪某无需全额偿付,可以只给予其适当的补偿。此外,汪某在对吴女士进行补偿后,还有权向客人黄先生进行追偿,将这部分费用讨回来。基于这种情形,如果吴女士想获得全额赔偿的话,那就必须找客人黄先生索赔,要求黄先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劳动午报潘家永律师信箱)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