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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心“包工头”跑路,谁来承担我的工伤赔偿?

法院:系违法转包  工程承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副题)

上海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叶财勇


(资料图)

由老乡介绍到工地打工,不想却发生交通事故,还碰上黑心“包工头”跑路,转而向工程项目承包方要求赔偿,却被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违法转包引发的工伤认定类行政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项目承包方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老乡介绍工地打工

遭飞来横祸还遇黑心工头跑路

张某是安徽人,在上海组建了一支建筑工程队,长期以“包工头”身份承接各类建筑公司的工程。

2021年10月,旭日公司与张某签订《皓星项目生活区土建施工协议书》,将其承包的上述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张某。

当时临近年末,劳动力紧缺,张某苦于无人可用。2021年11月,张某邀请老乡邹某到上述工地打工。12月底,邹某在工地上搬运PVC管穿越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医院诊断为:颈部脊髓损伤,颈椎骨折,高位截瘫,头皮裂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邹某对交通事故不负有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邹某在医院治疗数月。出院后邹某找包工头张某寻求赔偿。怎料事故发生当天张某为逃避责任即已离开上海,不知所踪。邹某向项目承包方旭日公司要求赔偿,旭日公司以邹某系张某雇佣人员、其与邹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无奈之下,邹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结果为认定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旭日公司为承担邹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旭日公司不服,认为其和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于是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系违法转包业务

被告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要判断邹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认定范围需要综合判断:

针对旭日公司将项目工程转包给张某是否属于违法转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然人张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旭日公司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整体转包给张某,违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之规定,明显有悖于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属于违法转包的情形。

针对邹某是否因从事旭日公司转包的项目而受伤,法院认为,包工头张某受旭日公司项目经理要求,指派邹某在工地上搬运工程耗材穿越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从邹某受伤的时间、地点以及受伤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来看,与旭日公司所承包的施工业务明显相关。旭日公司否认工作内容相关性但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佐证。

最终,闵行法院经审理认为,旭日公司违法转包业务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自然人张某,邹某作为张某招用的工人在搬运作业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人社局认定旭日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旭日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建筑工程作为牵涉广泛的领域,理应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资质。实践中,建筑公司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往往选择将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违法转包或肢解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此类以包工头为首的临时建筑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大、组织稳定性低、雇主抗风险能力弱,伤者的维权难度较大。违法分包转包的做法明显违反国家关于建筑业从业资质管理的要求,建筑公司应进一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提高安全生产能力,杜绝违法分包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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