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每日精选:合同约定周六周日无薪,员工有权说“不”


(相关资料图)

我们入职公司时,公司使用预先拟定、没有与我们协商、没有任何特别提示的劳动合同写明周六、周日休息期间一律不计发工资,我们当时没有细心揣摩,为了获得该份工作不敢提出异议而签字。时隔一个多月,我们为之后悔。请问:我们能否就“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反悔?

读者 李秀秀等19人

李秀秀等读者:

你们有权反悔。

一方面,从劳动法律关系上看,“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你们与公司关于“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中对应的强制性规定,决定了该约定虽然源于“自愿”签订,但从一开始起便属无效合同。

另一方面,从民事法律行为上看,“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同样对员工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正因为劳动合同系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没有与你们协商确定,也没有对你们给予特别提示,决定了“周六周日无薪制”的约定当属无效。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梅生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