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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消息!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规则亟待更新

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规则亟待更新(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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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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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场研讨会上,专家指出,我国现行关于基本劳动标准的法律规则存在陈旧、位阶较低等问题,同时,超龄劳动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的权益保障期待关注。专家呼吁推动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这对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工时、休息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健康……一直以来,这些与劳动者基本权益息息相关的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劳动者现实需求,亟须进行完善。

近年来,推动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在理论与实务界呼声不断。近日,在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学分会与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联合主办的“基本劳动标准立法暨《基本劳动标准法(专家建议稿)》”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提出,基本劳动标准法是规定最低劳动条件的法律规范总和,对于维护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旧、低、散、缺”问题待解决

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提出“废止探亲假”的建议,理由是,这项1981年出台的规定太过陈旧,大量非公企业没有被涵盖,而且很多人都没有享受过。

记者查阅发现,在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像这样分散于各个文件中的陈旧规定还有很多:劳动者因父亲去世请假8天被辞退,让1980年出台的3天丧假制度引起争议;病假制度是1995年的规定……

“我国现行关于基本劳动标准的法律规则存在旧、低、散、缺等问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沈建峰解释说,工时、工资等主要基本劳动标准制度都形成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已经不适应当前协调劳动关系的需要,且许多具体规则都是部门规章,位阶较低,强制力不够。

同时,沈建峰说,目前,我国基本劳动标准的规则均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政策文件中,缺乏体系性,且规则之间还存在协调配合问题。“像病假规则、非标准工时规则等仍没有具体法律规则,而是靠文件在运行,这些问题都亟须一部系统性的基本劳动标准法来解决。”

会上,多位专家提出,从劳动法律体系现状来看,基本劳动标准领域缺乏综合性立法,也没有高位阶的单行法,这会影响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

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期待关注

前不久,60岁快递分拣员在工作岗位猝死能否算工伤的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让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空白地带”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事实上,当前,包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内的许多灵活就业人员,还面临着无法享受劳动法律保护的困境。

会上,有专家提出,基本劳动标准法是保护他们基本权利最直接且有效的途径,该法应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并设置专章,将这些特殊群体纳入其中进行保护。

除了特殊群体,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进步,远程办公、共享用工等特殊用工方式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在实践中,劳动者也经常遇到加班时间如何确定、发生工伤如何认定等问题。

沈建峰认为,虽然由于技术和用工关系属性等原因,这些特殊群体和特殊用工方式无法适用传统劳动关系的劳动基准规则,但是他们也应享受到必需的底线性保障。

“基本劳动标准法应在结构和内容上顾及数字时代、特殊群体、特殊时期的劳动基准等特殊问题,回应理论和实践的新变化。”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执行院长肖竹说。

此外,肖竹提示到,数字时代,科技化用工管理的手段对劳动者人格产生侵害的可能性有所提升。她认为,当前,加强人格保护已成为劳动者的新需求,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应对特殊用工场景下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职场性骚扰等予以特别规范。

推进基本劳动标准立法正当其时

“基本劳动标准法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具有强制性、底线性和基础性作用。”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说,推动制定基本劳动标准法,这对保护劳动者基本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意义重大,也是当务之急。

作为此次研讨的《基本劳动标准法(专家建议稿)》草拟团队负责人,肖竹认为,在立法结构上,基本劳动标准法首先应以标准劳动关系为适用场景,分章规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职业安全健康等一般性劳动基准法律规范。其后,应将女性劳动者、未成年工与童工、残障劳动者、高龄劳动者、学生工等纳入“特殊群体劳动者保护”专章,将远程办公、平台用工等纳入“特殊用工方式的劳动基准”专章,适用不同于一般性劳动基准的特殊规则。

“基本劳动标准法应当是强行法。”沈建峰认为,作为强行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等当事人都不能随意对其规则作出调整。此外,应明确基本劳动标准规定的是底线性规则,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在此标准基础上进行优化和提升。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基准的法律设计,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认为,基本劳动标准立法应当注意预留规制空间,参照正规就业的基本劳动标准内容,指引灵活就业人员适用,同时作出必要的差异性保护规定。

在实操层面,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副会长、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建平建议,基本劳动标准法是实操性的法律,且是底线性保护,要考虑如何能更好落地。因此,条款不应过于抽象、理论,要能够被实务操作当中直接引用、处理问题。

会上,有专家建议,作为强行性和底线性法律,基本劳动标准法应加强和细化监督检查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工会在劳动基本标准制度执行中的监督权利和监督手段,保障该法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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