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管理者用激光笔射伤工人眼睛被判赔偿


(相关资料图)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乔竞成)因工地上沟通不便,管理人员使用激光笔照射,以引起对方注意,却不慎照到眼睛,造成眼睛受损。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本案,判决管理人员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责任赔偿受害者。

蔡某系某建设公司员工,担任某项目工地的安全经理。一日在工地巡检时,发现施工方人员李某所在之处有物品未按安全规定单独摆放,因相距十几米且有施工噪声,蔡某便晃动激光笔照射李某头部附近以引起其注意,不料正巧照射到李某眼睛,导致李某眼睛疼痛,随即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电光性眼炎。

奉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未采用适当的方式提醒施工人员李某,而是采取晃动激光笔照射头部。这一危险行为导致李某眼睛受伤,属于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发时,蔡某正执行工作任务,故应由其用人单位某建设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最终上海奉贤法院结合原告就医情况及工资实际减少差额等证据,判决某建设公司赔偿李某4600余元。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激光笔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用于课堂教学、汇报展示等场景中。为避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各方主体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加强行业管理,防止“误伤”。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依规经营,激光产品具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激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国标要求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主体、包装或说明书等处标注好真实的等级、功率及波长等参数信息,并以醒目的方式做好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记,提醒消费者注意激光产品的危害和安全使用规范。销售者应当从正规渠道进货,注意核查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产品规格等其他标识,拒绝销售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适时对生产或者销售的激光产品进行突击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在销售环节发现的不合格激光产品,要追踪溯源,找到违规生产的“黑作坊”,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不合格产品。特别是要加强对中小学附近的小卖部以及互联网商家的监管,市监部门可以联合学校以及网络购物平台,对商家开展日常性的检查与抽查、规范互联网商家的产品描述与标注,对消费者做好警示提醒,形成长效机制。

标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