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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工伤有何风险?_世界快资讯


【资料图】

李女士是上海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保洁员,去年11月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摔倒受伤,造成胫腓骨骨折。三个月后,她自行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九级伤残。近期,李女士来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治疗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3.6万元。

我在联系用人单位后了解到:事发当日,李女士在上班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在未和任何车辆或者行人发生碰撞的情况下摔倒。公司知晓后,第一时间指派了相关工作人员陪同就医,还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公司方面辩称,在事发后李女士未能及时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司认为无法确定李女士的事故属于工伤,故没有主动申报。即使事后认定为工伤,公司也已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药费,不应再承担支付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此处规定时间明确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需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方可适当延长。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具体情况,公司未在30日内申报工伤,因此此间医药费等费用需由公司承担。

对类似涉及工伤的意外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申请,存在不少认知偏差。为此,提示三点:一是注意工伤费用的承担条件。根据相关规定,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规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如果用人单位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则这部分治疗费用的承担责任,不会因为用人单位办理了工伤保险而免除。二是注意工伤的判定具有复杂性。大部分企业对“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识较为清晰,但如果是上下班途中还涉及专业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外部不确定性,用人单位应减少主观臆断,必要时可提前向专业部门进行咨询。三是正确认识工伤责任。建立全面客观认知,不夸大申报工伤带来的影响,做到应报尽报,及时申报。

(庄若冰 作者系上海市总工会四级调研员、公职律师、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负责本市工会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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