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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开始实施!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

记者8月24日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呼和浩特市调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从9月1日开始实施。

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本市居住证的居民及呼和浩特市各级各类在校学生,按照每人380元缴纳个人医疗保险费;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共计990元。参保居民中本市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烈属、低收入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个人缴费按上述个人缴费标准的50%缴纳,即每人190元,其余50% (190元)由市本级与旗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医疗救助资助标准及个人缴费标准:特困供养人员(含孤残儿童)、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中,全额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残儿童等特困供养人员190元/人,个人需缴纳10元/人长期护理保险费;定额资助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员、边缘易致贫人员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员120元/人,个人需缴纳80元/人(含10元长期护理保险费)。

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标准: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过渡期内)可参照农村低收入监测人口的资助标准执行,资助资金由各旗县区财政列支。

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2023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10元。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征缴。

标签: 长期护理保险 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资助标准 医疗救助个人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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