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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热头条丨工人日报社评丨为做实劳动争议多元调处机制拓展新路径

【工人日报社评】 

原标题:为做实劳动争议多元调处机制拓展新路径


(资料图)

工人日报-中工网评论员 郭振纲

建立“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每个相关方都有利益代表者,有利于厘清矛盾根源,让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有利于达成调处共识,让各方在调处同类纠纷中有统一标准,有助于取得处理一个具体案件、教育一大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果。一句话,有望使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三方性”原则得到实质性强化。

据11月5日《人民法院报》报道,日前,在吉林省长春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社局、司法局、总工会、企联、工商联共同建立吉林省首家劳动争议“三方六家”调处中心,“三方”包括中间方(人社局、法院、司法局),资方(工商联、企联),劳动者方(总工会)。“三方六家”调处中心既有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也有维护资方权益的组织和专业处理劳动纠纷的职能部门,确保调解方案合理合法。

近年来,为强化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建设,各地法院和人社部门、总工会相继建立了“法院+人社”“法院+工会”“法院+人社+工会”等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延伸劳动争议调处机制链条,充实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内容,为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发展提供了不少鲜活样本。长春市中院依托“一调、一裁、两审”法定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和程序,积极推动在长春市两级仲裁委建立劳动争议“三方六家”调处中心,为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建设提供了新范本,是创新新时代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有益举措。

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作用发挥得是否到位、实践成效如何,关键看劳动关系双方对调处结果的满意度,矛盾一次性解决得是否彻底,化解纠纷的成本是否降低。上述目标的实现,既取决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得到合理平衡的维护,又取决于即时个案调处结果与化解未来同类纠纷不产生冲突。将所有相关方都纳入调处过程,既立足于个案,又不仅仅基于个案,将个体利益、单位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相平衡,“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是一个可行路径。

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调处机制较多着眼具体纠纷调处,较少考量从更高层面、更大范围、更远视角化解矛盾根源。在具体调处过程中,因为缺失用人单位利益代表方,导致有些用人单位产生非理性的抵触心理,甚至出现不积极履行仲裁裁决的现象。这不仅使得起诉率提升,且容易发生“类案不同判”的现象。

建立“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每个相关方都有利益代表者,在调处纠纷的过程中,一方面,有利于厘清矛盾根源,让各方的合理诉求得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利于达成调处共识,让各方在调处同类纠纷中有统一标准。同时,各方在场的法律普及,有助于取得处理一个具体案件、教育一大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效果。一句话,建立“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有望使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三方性”原则得到实质性强化。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但仲裁实务中,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参与不多,劳动仲裁有时由劳动仲裁部门“唱独角戏”。虽然在“人社+工会+法院”机制下,工会可以受仲裁部门或法院的委托,独立参与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但企业方面代表参与劳动争议调处一直没有同步跟上。而“三方六家”调处机制弥补了这一短板。如果该机制得到实体化运行,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能够制度化介入劳动争议调处,共同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用人单位从中认识到问题产生的原因,职能部门多一个做实工作的平台,这样的多赢局面有望形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长春市“三方六家”调处机制有望拓展当下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不仅有利于合法合理化解劳动争议,而且有望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拓展新路径。期待这一调处机制通过不断探索、不断完善,为做实新时代多元化解劳动纠纷机制,积累新经验、拓展新路径。

标签: 劳动争议 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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