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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搜身被判败诉具警示意义


(资料图)

原标题:超市搜身被判败诉具警示意义

顾客吴大爷在超市购物,准备离开时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工作人员怀疑其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遂以拍、捏手臂、裤包等处的方式对其搜身,有围观群众在一旁观看。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超市安检闸门突然发出警报是因为顾客携带的钥匙扣上带有磁扣,而非携带了未付钱的商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超市为避免偷盗行为带来的损失,通常会设置监控、安检门,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设置和设施不应超过合理限度,更不能动辄以扣留、搜身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相反已经严重违法。

根据《民法典》,公民的人身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受到保护,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取得权利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侵犯。即便对于一些违法犯罪者也不能过分羞辱其人格,贬损其名誉。

经营者与消费者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经营者不是执法者,无权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相反,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义务,而非变身执法者来“压制”消费者。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由此可见,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搜身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如果因为安检门报警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怀疑消费者拿了其他商品,也应通过劝说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强行搜身。即便是当场抓获了偷窃商品的小偷,也应当及时报警,等待警察到场处理,这是其行使自助权的合理行为。

举重以明轻,作为非公权力机关,超市除了行使基本的自助权外,没有任何限制、侵犯消费者的其他权利。其擅自对消费者进行搜身,不仅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更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等责任,得不偿失。擅自对消费者搜身的超市被判败诉无疑具有警示意义,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维护权利应依法而行。遵循法律,依法而为,方能既有效维护合法权益,又避免承担侵权乃至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史洪举)

标签: 人身自由 工作人员 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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